秦刚:所谓中国对非“债务陷阱”是强加给中非的话语陷阱******
中新社北京1月11日电 当地时间1月11日,中国外交部长秦刚同非盟委员会主席法基共同会见记者时驳斥了所谓中国给非洲带来“债务陷阱”的无理指责。
秦刚表示,近年来,非洲国家积极致力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但资金不足成为制约非洲繁荣振兴的主要瓶颈,如何平衡发展融资与债务增长关系,这是各国在发展中必须直面的问题。
秦刚说,中非是同呼吸、共命运的好兄弟,双方在共同发展的道路上并肩前行。中国始终致力于帮助非洲减缓债务压力,积极参与二十国集团(G20)缓债倡议,同19个非洲国家签署缓债协议或达成缓债共识,是二十国集团成员中落实缓债金额最大的国家。中方还积极参与G20共同框架对乍得、埃塞俄比亚、赞比亚的个案债务处理。习近平主席在中非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上宣布,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增发给中国的特别提款权中拿出100亿美元,转借给非洲国家,有关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进展。世界银行统计报告显示,在非洲整体外债中,多边金融机构和商业债权人所持债务占比近四分之三,是非洲债务大头,他们在缓解非洲债务问题上可以也应该发挥更大作用。中方呼吁各有关方按照“共同行动、公平负担”原则,为缓解非洲债务压力做出贡献。
秦刚强调,非洲债务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解决非洲债务问题不仅要通过债务处理等手段治标,也要治本,提升非洲自主可持续发展能力。中方对非融资合作主要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性领域,着眼提升非洲自主可持续发展能力。所谓中国对非“债务陷阱”是强加给中非的话语陷阱。中国在非洲开展的项目和合作为非洲发展和民生改善作出贡献,非洲人民对此最有发言权。中方将继续尊重非洲人民意愿,立足非洲实际情况,通过中非合作给非洲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实现更好的共同发展。(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